专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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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三场报告会的题目分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的治理原理和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实践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的促进与监管;第二天会议基本上是以全面讨论的形式展开,辩论之热烈,令人鼓舞。讨论中,对下面问题的思考贯穿始终,即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总体目标到底是什么以及对此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会对中国今后的政治经济改革有何裨益。
26日会议一开始,北京大学非盈利组织立法研究中心金锦萍教授就行业协会商会的背景、问题、特征和具体规则等四大问题做了概括性的分析。她指出,行业协会是最能集中体现市场、政府和社会三方之间张力的社会组织,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政会分开,并使其行业协会回归其本身应有的为行业企业服务和咨询的本色。金教授还通过对诸如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社团法人(以人合体、以会员为基础)和财团法人、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和学会、研究会以及互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比较为听众勾勒出行业协会的主要特征,尤其是她强调的行业协会因不追逐利润而应该具有的某种“使命”令人印象深刻。
上海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的郑春荣研究员和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法律事务及投资部副总监龙杰先生分别从理论和操作实务的角度阐释了德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问题。郑教授从合作主义理论出发,分析了协会内部治理需要兼顾的维度,进而在分析德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参与与决策以及监督结构时,指出作为公法法人的商会和作为私法法人的行业协会的不同。龙杰先生首先界定了德国境内地区性工商会(IHK)、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海外商会(AHK)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介绍了他们各自的职能、在德国及中国的分布情况及其内部管理和组织结构特征等,其中他特别强调了德国工商会的法律强制性入会义务及其对政府的高度独立性(无政府拨款)和对内代表所有行业和企业独立性等特征。
朱舜华先生 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从成立之初就摈弃了体制内的政会不分、所有者缺位等诸多弊端,成功地在体制的夹缝中打造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颇有推广价值的行业协会楷模,这一点,在两天的会议讨论中也多次被大家提及。但即便是这样,一个被业界公认为成功的模式也有其“成长的烦恼”和对真正行业协会立法的真诚期待。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浦文昌所长认为,目前“归口管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多方配合”的管理体制 仍有一定合理性。改革完善办法:社会组织设立审批登记实行“一元化”,即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以消除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障碍,而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仍实行双重管理,以克服民政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困难。
以天津商会的发展为例,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宋美云女士为与会者清晰地勾勒出清末、北洋和国民党时期中国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的历史脉络,从中人们不难看出商会的自主性的“进与退”,或者说,政府对商会“干涉”程度的微妙演变过程,耐人寻味。
整个研讨过程中,深圳市法制办副主任、法学博士黎军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余晖研究员都不断有精彩的点评和发问。黎女士的经典评论是民主是需要训练的,行业协会商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场所”;行业协会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以获取社团法人的合法资格,这个不错,但不应该让民政部门为其违法或在维稳领域中受到质疑的经营活动“兜底”,这个显然不现实,因为民政部门没有这个执法手段和能力。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商会法人资格的获取和外部监管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分离的。在这方面,寻求地方性的突破是有益的。余晖先生提到行业商业协会的人事任命及登记注册之后的上级主管问题,提倡政府和民间的互补性合作。
在27日下午的讨论中,来自法国的巴黎工商会机构事务与对外关系部长戴思培(Jean Destribats)先生用了半个小时的时间给与会者介绍了法国工商会的职能和内部治理情况,并回答了听众的诸多提问。总体给人的印象是法国工商会具公法性质,赢微利,但不得与私有经济竞争。它拥有500多年的悠长历史,管理领域庞杂,甚至拥有自己的机场、码头、电影院及会议中心等。法国所有的企业都要交商会税,约占其所交总税收的1-1.5%,这也构成了法国工商会预算来源的三分之一左右。
这时,近十年间参加了九届论坛的吴敬琏先生不无感慨地回忆道,最初的前三五年温州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跃,进而无锡胜出,但依然是所谓的“改良脚”,即裹过小脚又放开的那种,直到后来才有了深圳的成功探索。吴老表示,中国的改革就是这样一步一步“拱”出来的,先“拱”出一条缝,然后门渐渐打开,然后再去寻找更多的门。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是必要的。如果一定要等到大环境的一切有利条件都具备了,再谈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那我们就无需坐在这里讨论了,这显然不是一种可取的、积极的态度。不过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我们改革行业协会商会的目标日渐清晰。行业协会商会因其特殊的背景及特征还是可以为我们的政治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的,这点我们应该相信。
最后,吴老从以下四个方面总结了两天会议的成果:一)行业协会商会怎么回归它们的本质,这是法人治理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去掉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顽疾,那它就是政府的附属物,就是“二政府”,所以一定要政会分开。在以前的几次论坛中,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分歧很大,这次论坛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这是认识上的可喜进步;二)这次会议上许多与会者都讲到了行业协会商会实际的工作进步。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若干意见,里面也专门有实行政会分开的论述。尽管文件的落实尚有阻力,但深圳和广东的同志们并没有退缩。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在新近的深化体制改革的报告中明确表明要向社会组织“借力”的态度。我们的论坛要起到一个传播站的作用,如深圳钟表协会的经验就很值得研究推广;三)在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问题上,其实社团法人比财团法人要好办,因为它有会员。只要保证会员大会有决策权,有监督理事长等,就好办了。然而中国的传统,似乎更重视理事长。大企业如果操纵行业协会,就会引起麻烦。过去经委设立的协会,基本都是退休官员当理事长,行政化倾向突出。当然,从外部来说,行业协会也有如何对社会负责的问题。吴老建议,无需把行业协会搞得像公司治理那么复杂,有监事就可以了,但责任当然要明确;四)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问题,除了内部治理问题就是外部监管问题,此次会议提到的两个表述很有参考意义,其一,监管应是合规性监管,监管你是否合乎规则。其二则是程序性监管。
总之,在中国经济面临相当严峻局面的今天,行业协会大有可为。